摘要:在國際有機畜產品蓬勃發(fā)展之際,隨著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日兩國基于歐盟有機標準,起草并建立了自己國家的有機畜禽產品法規(guī),規(guī)范了有機畜禽產品生產和銷售,促進了有機畜禽產業(yè)的發(fā)展。分別從轉換期、畜禽繁殖和引入、飼料、飼養(yǎng)條件、疾病防治和非治療性手術、運輸和屠宰、有害生物防治、產品檢測進行了詳細比較,研究了兩國有機養(yǎng)殖業(yè)標準的異同點。通過中、日兩國有機畜禽標準的比較,了解日本有機畜禽養(yǎng)殖標準的優(yōu)勢并加以借鑒,完善我國的有機畜禽養(yǎng)殖標準和管理體系。
關鍵詞:有機產品;畜禽養(yǎng)殖標準;比較;日本
隨著國際有機畜產品的蓬勃發(fā)展,考慮到日本國內市場對有機畜產品的需求日益擴大,2005年10月27日,日本農林水產省增訂了有機飼料和有機畜牧的有機農業(yè)生產標準(日本農林水產省告示第1607號和1608號)2004年,我國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組織農業(yè)、環(huán)保、質檢等行業(yè)專家開始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起草工作,于2005年發(fā)布并實施。中國有機產品標準包括生產、加工、標識與銷售和管理體系4個部分,其中生產部分包括植物生產、畜禽養(yǎng)殖、食用菌等內容。同時國家出臺《有機產品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對我國有機產品認證和有機產品市場進行監(jiān)督管理。從有機產品的認證范圍上看,我國與日本標準都可以對農產品、畜產品和加工產品進行認證。由于日本主要依靠遠洋捕撈來源的魚類,所以日本沒有專門制定有機水產品標準,也沒有進行有機水產品認證。筆者主要從有機畜禽養(yǎng)殖標準的8個方面進行詳細比較,探討中、日有機畜禽養(yǎng)殖標準的異同點。
1 轉換期
關于轉換期主要涉及2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室外飼養(yǎng)場地的轉換期,室外飼養(yǎng)場地經過轉換期后方可供畜禽飼養(yǎng);二是畜禽轉換期,引進的畜禽需要經過一定的轉換期飼養(yǎng)后方可作為有機畜禽產品銷售。兩國標準在室外飼養(yǎng)場地轉換期的要求上,相同之處:飼養(yǎng)場地種植的一年生作物轉換期要求播種前2年,多年生作物為收獲前3年,牧草為收獲前2年,如牧場和草場僅供非草食動物使用,則轉換期為1年;不同之處:我國對于室外飼養(yǎng)場地轉換期縮短的規(guī)定比較嚴格,草食動物的飼養(yǎng)場,新開墾或撂荒3年以上的未使用過禁用物質的地塊,應經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非草食動物12個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質,飼養(yǎng)場地的轉換期可縮短至6個月。日本標準規(guī)定養(yǎng)殖場外所購有機飼料的總量不足本養(yǎng)殖場畜禽每天平均采食量50%(以干物質計)時,可以使用24個月未使用過禁用物質的室外飼養(yǎng)場。日本標準對于收割牧草并放牧地塊的轉換期要求在36個月以上,我國對此地塊的轉換期仍是24個月。
關于畜禽轉換期,中、日標準相同點在于,肉用羊和豬為6個月,乳用畜為6個月,蛋用家禽為6周。不同點在于,日本標準規(guī)定肉用牛和馬要求選擇12個月或3/4養(yǎng)殖期中的較長時間作為牲畜轉換期,我國肉用牛和馬的轉換期為12個月;肉用家禽,自孵化后3d起一直屠宰,我國肉用家禽10周;日本標準嚴于中國標準。日本標準對于上述畜禽品種外,沒有提及其他品種,說明在日本可認證畜禽品種較少。
2 畜禽繁殖和引入
在畜禽繁殖要求上,共同點:優(yōu)先選擇自然繁殖方式,可以進行人工授精,但不能嚴重影響畜禽的遺傳多樣性;禁止克隆和胚胎移植等技術;禁止用激素藥物干擾畜禽的繁殖;禁止使用轉基因技術的繁殖技術。不同點:我國標準明確規(guī)定母畜在妊娠期的后1/3時段內若接受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獸藥(驅蟲藥除外)處理,其后代則應經過相應的轉換期后,方可出售。日本標準中只是規(guī)定停藥期2倍時間后的要求,沒有明確提出妊娠期的特殊要求。
在畜禽的引入上,中、日標準的共同點在于,提倡引入有機畜禽,當不能得到有機畜禽時,可引入常規(guī)畜禽。所有引入的常規(guī)畜禽都應經過相應的轉換期。
常規(guī)畜禽分為生產用畜禽和種畜。生產用畜禽引入有畜禽年齡的限制,中、日標準在引入生產用畜禽年齡上有明顯的不同:日本標準規(guī)定肉牛、馬不超過12月齡,乳用牛、羊限未生產過的個體,肉羊不超過5月齡,豬不超過4月齡,肉用雞不超過3日齡,蛋用雞不超過18周齡;除肉用雞和蛋用雞引入時間一致外,我國規(guī)定肉牛、馬不超過6月齡,乳用牛不超過4周齡,豬、羊不超過6周齡。我國在畜禽引入時間上明顯嚴于日本標準。
在引入種母畜上,中日標準的共同點在于,牛不超過同種成年有機母畜總量的10%、豬不超過20%,如果出現(xiàn)自然災害、重大疾病、引進新品種等情況下,可以放寬引入比例;種母畜引入后應立即按照有機生產方式飼養(yǎng);對種公畜的引進沒有作出明確要求。不同點:日本標準針對種母畜規(guī)定,馬不超過有機種母畜5%,羊不超過10%,同時提出所有引進種母畜僅限未懷孕生產過的要求;我國標準規(guī)定,馬不超過5%,羊不超過10%,且對于種母畜的引進沒有年齡的要求。
3 飼料
在畜禽飼料要求上,共同點:第一,應以有機飼料飼養(yǎng);第二,如果有機飼料短缺,可以飼喂一定比例的常規(guī)飼料;第三,應保證草食動物每天都能得到滿足其基礎營養(yǎng)所需的粗飼料;第四,初乳期幼畜,首先保證充足的初乳,如果初乳量不夠,可用有機奶喂養(yǎng),如無法獲取有機奶時,可以使用常規(guī)奶;第五,用于生產飼料的配料和添加劑均禁止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第六,可以使用酶或微生物;第七,可以添加來自發(fā)芽糧食、魚油、釀酒酵母或天然物質的維生素。
不同點在于,日本標準規(guī)定,針對從事有機畜禽生產3年以上的養(yǎng)殖場,可以使用轉換期飼料進行飼喂,但不能超過全年飼料的30%(以干物質計);如果外購有機飼料不足全年所需50%時,可以飼喂2年以上未使用過禁用物質的田地生產的農產品;如果國內有機飼料不足,也可以使用與日本互認國家認證的并經過達規(guī)判定的有機飼料。而我國標準對上述3種類型飼料認定為常規(guī)飼料,只能按常規(guī)飼料比例使用。日本標準規(guī)定,在有機飼料短缺時,可使用常規(guī)飼料占短缺期消費量的比重:草食動物不應超過15%(以干物質計),非草食動物不應超過20%(以干物質計),嚴重飼料短缺時,不應超過50%(以干物質計);我國標準規(guī)定常規(guī)飼料比重在全年消費量的比重:草食動物不應超過10%(以干物質計),非草食動物不應超過15%(以干物質計),日糧比例不超過25%(以干物質計),嚴重短缺時,獲得認證機構許可,可以再放寬常規(guī)飼料占比,放寬程度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補充畜禽營養(yǎng)所需的礦物質和維生素時,日本要求首先選擇未經化學處理的富含礦物質和維生素的天然產品,只有市場采購困難時,方可使用政府部門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我國標準對于礦物質和微量元素,沒有強制要求有機養(yǎng)殖企業(yè)尋找天然來源,而是直接使用政府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
日本標準規(guī)定,對于草食動物要求保證每天50%(以干物質計) 以上鮮干草、青貯飼料等粗飼料,乳用畜在泌乳期前90d不設粗飼料限制。我國標準規(guī)定粗飼料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質計),乳用畜在泌乳期前90d,比例可適當降低為50%(以干物質計) 。
我國標準針對幼畜的哺乳期有明確規(guī)定,如牛、馬90d,羊45d,豬40d,而日本標準沒有對幼畜哺乳期作出時間上的明確要求。
我國標準要求,飼料應有至少50%來自本養(yǎng)殖場配套的飼料種植基地,或者在本地區(qū)有長期而穩(wěn)定合作關系的有機飼料種植基地;對于初次進行有機養(yǎng)殖的養(yǎng)殖場,有機管理開始的一年中,本養(yǎng)殖場配套的飼料種植基地按照中國有機產品標準生產的飼料可作為有機飼料喂養(yǎng)本養(yǎng)殖場的畜禽,但禁止作為有機飼料出售。日本標準中沒有強制要求50%本養(yǎng)殖場飼料種植基地或附近合作關系的農場要求,也沒有對第一年轉換期飼料基地的豁免。
4 飼養(yǎng)條件
在飼養(yǎng)條件的要求上,中、日標準共同點在于:針對不同品種和年齡的畜禽活動空間,畜禽舍和室外運動場保證足夠的面積,以便畜禽自由活動;保證畜禽活動場所適宜的溫度、濕度,通風,自然光照充足,采取措施避免畜禽過度的太陽照射和暴露雨雪中等;自由攝取飼料和新鮮安全的飲水;畜禽舍結構和材料對畜禽健康安全;水禽應能在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等水體中活動;避免野外有害動物的侵襲;保證充足的睡眠時間;對于蛋禽,可適當延長光照時間,但每日的總光照時間不能超過16h。
不同點在于:第一,飲用水,日本標準要求保證新鮮的水,沒有明確規(guī)定飲水水質標準,而我國標準要求畜禽飲用水必須符合GB 5749規(guī)定,必須進行畜禽飲用水的檢測;第二,畜禽室內、外活動空間。日本標準對于室內面積上與我國基本一致,除了馬,每匹馬室內面積要求13m2,我國要求5m2。在室外面積上,畜的室外面積除馬和禽類要求不一致外,其他牲畜的要求基本一致;日本要求每匹13m2,我國要求3.7m2,家禽類,日本標準要求肉用禽和蛋用禽每只0.10和0.15m2,我國標準要求每只4m2。同時我國標準要求室外活動場所每年糞肥產出量(以氮計)≤170kg/hm2,主要是為了環(huán)境保護需要。日本標準在水禽鴨的室外活動空間上,明確要求每只鴨水田33.33m2,而我國標準沒有明確要求。
5 疾病防治和非治療性手術
在疾病防治上,中、日標準的共同點在于:第一,采用疾病預防措施來增強畜禽免疫力,選擇地區(qū)適應性和抗性比較強的畜禽品種,為畜禽提供優(yōu)質而營養(yǎng)全面的飼料,適當?shù)倪\動,改善設施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等;第二,生物制劑等非處方藥或措施進行畜禽疾病治療;第三,如果使用上述措施仍無法控制畜禽疾病時,可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guī)獸藥,但必須經過藥物休藥期的2倍時間(若2倍休藥期不足48h,則應達48 h)之后,休藥后的畜禽及畜禽產品方可以有機產品對外出售;第四,不能以促進生長和生產為目的而使用飼料以外的物質;第五,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獸藥對畜禽進行預防性治療。
在疾病治療上,不同點:第一,兩國農業(yè)行政部門批準可以使用的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獸藥品種、使用范圍、停藥期等內容肯定有不一致之處,具體操作需根據兩國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用藥。第二,對于有機畜禽治療療程的限制,日本沒有明確規(guī)定。我國有機標準要求,除法定的疫苗和寄生蟲藥外,養(yǎng)殖期不足1年的畜禽最多可接受一個療程化學合成藥物治療;養(yǎng)殖期超過1年的,1年內最多可接受3個療程化學合成藥物治療;超過上述療程規(guī)定的,必須重新轉換。
在非治療手術要求上,兩國標準的共同點:尊重動物的天性,養(yǎng)殖場盡量養(yǎng)殖不用進行非治療性手術的畜禽品種。對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療性手術時要采取措施減少畜禽痛苦??梢詫π笄葸M行的非治療性手術:物理閹割、斷角、羔羊斷尾、剪羽、仔豬犬牙鈍化、扣環(huán)。
不同點:日本標準允許的非治療性手術的種類比較多,如斷喙及其他為了畜禽安全和健康的處置。我國有機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的非治療性手術,如斷尾(除羔羊外)、烙翅、斷喙、斷趾、仔豬斷牙和其他標準中沒有允許的非治療性手術。相對日本標準在非治療性手術的要求上比我國寬松很多。
6 運輸和屠宰
在運輸和屠宰要求上,中、日標準的共同點:有機畜禽在運輸和屠宰期間都應有清楚識別,防止常規(guī)畜禽的混入;運輸和宰殺動物過程中,保證動物福利,禁止使用電棍等刺激設備驅趕畜禽;禁止使用化學鎮(zhèn)靜劑;屠宰盡量在畜禽失去知覺之后進行,使其承受最低限度的緊張和痛苦。
不同點:我國標準要求有機畜禽就近屠宰,如果距離太遠,一般情況下運輸畜禽的時間不超過8h;如因宗教等原因禁止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覺,需要直接屠宰,應盡量減少動物產生恐懼的前提下,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進行屠宰。而日本標準則沒有規(guī)定。在畜禽產品處理上,日本標準中規(guī)定可以用臭氧、次氯酸鈉、次氯酸、富馬酸、富馬酸鈉在畜禽肉分割工藝中對肉進行消毒和對禽蛋的清洗;而我國標準中沒有規(guī)定可以使用上述幾種物質直接用于有機畜禽產品的處理,這是我國標準存在的缺陷。
7 有害生物防治
在有害生物防治上,中、日兩國標準共同點在于,首先通過預防措施,如及時清涂有害生物滋生環(huán)境;其次通過物理、生物控制方法(轉基因技術生產的生物除外);最后選擇有機標準列表中可以使用的物質。共同可用的物質:皂、石灰水、熟石灰、生石灰、乙醇、碘、甲醛、二氧化氯、次氯酸鉀和次氯酸鈉、過氧化氫、氫氧化鈉和氫氧化鉀、擠奶設施的清洗及消毒制品(硝酸、磷酸)、碳酸鈉、植物源制劑。禁止放射線輻射處理有機畜禽產品,同時防止有機畜禽產品被獸藥、有害生物防治物質污染。
不同點在于,日本標準可以使用但我國標準不可使用的物質包括苯酚類、含有鄰二氯苯和甲酚的制劑、戊二醛、洗必泰等;在我國標準允許使用但在日本標準中不可使用的物質有高錳酸鉀、檸酸酸、甲酸、乳酸、草酸、異丙酸和乙酸。
8 產品檢測
在畜禽產品的檢測上,我國標準規(guī)定應當對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安排樣品檢驗檢測,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確定需檢測的項目,且有機養(yǎng)殖中允許使用物質的殘留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有機生產中禁止使用的物質不得檢出;而日本標準沒有強制要求對認證的產品進行檢測,也沒有規(guī)定不能檢出。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免于產品檢測,對于有機畜禽生產企業(yè)而言,是認證成本的壓縮,利于有機產業(yè)的發(fā)展。
9 小結
通過中、日兩國有機畜禽標準的比較,發(fā)現(xiàn)我國有機畜禽養(yǎng)殖標準與日本的有機標準存在許多共同點,也存在不少的差異。通過此次比對,可以熟悉日本有機畜禽養(yǎng)殖標準的優(yōu)勢并加以借鑒,來完善我國的有機畜禽管理體系,彌補我國有機畜禽養(yǎng)殖標準的不足,縮小差異。關于中、日兩國有機產品標準還有很多內容,如加工、標識及管理體系等,將在以后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