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yè)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yè)食品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CMIF/TC14)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食品和包裝機械工業(yè)協會肉類加工機械專業(yè)委員會、中國包裝和食品機械總公司、中天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諸城市中泰機械有限公司、諸城市金鼎食品機械有限公司、溫州市龍強輕工機械有限公司、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建國、王國扣、邵濰淮、郭樹文、孫曉春、項光清、尹蓉學。
本標準為首次發(fā)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食品殺菌釜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蒸汽為熱源、以蒸汽或熱水為工作介質,對水產品、肉、禽、蔬菜、豆制品、蛋白質飲料及糧食類等密封包裝的食品(各類軟包裝、金屬包裝、塑料瓶裝、玻璃瓶裝食品等)殺菌的食品殺菌釜(以下簡稱殺菌釜)。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0 鋼制壓力容器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226 一般壓力表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3768 聲學 聲壓法測定噪聲源聲功率級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絡測量表面的簡易法
GB/T 5048 防潮包裝
GB 5226.1 機械電氣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7311 包裝機械分類與型號編制方法
GB 8599 大型蒸汽滅菌器技術要求 自動控制型
GB/T 12241 安全閥一般要求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6798 食品機械安全衛(wèi)生
GB 19891 機械安全 機械設計的衛(wèi)生要求
NB/T 47015 壓力容器焊接規(guī)程
JB/T 4711 壓力容器涂敷與運輸包裝
JB 7233 包裝機械 安全要求
SB/T 222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基本技術要求
SB/T 224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裝配技術要求
SB/T 227 食品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電氣裝置技術要求
TSG R 0004—2009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殺菌釜
將灌裝(包裝)密封后的食品放入密閉的容器中進行加熱殺菌并達到商業(yè)無菌要求的設備。
3.2 工作壓力
殺菌過程中殺菌釜內的壓力。
3.3 蒸汽式殺菌釜
采用蒸汽為工作介質的殺菌釜
3.4 浸沒式殺菌釜
采用熱力為工作介質,將包裝好的食品全部浸沒在熱水中,從而實現熱力交換達到殺菌目的的殺菌釜。
3.5 噴淋式殺菌釜
采用熱水為工作介質,通過噴淋方式附著在包裝好的食品上,從而實現熱力交換達到殺菌目的的殺菌釜。
3.6 回轉式殺菌釜
采用熱水為工作介質,殺菌釜內裝有回轉籠體,包裝好的食品裝在回轉籠體中,在殺菌過程中籠體不停回轉(擺動),可加快熱傳導速度,并對包裝容器內的食品起到攪拌作用。
3.7 商業(yè)無菌
殺滅在正常商品管理條件下的貯運、銷售期間有礙人類健康的細菌。
3.8 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
殺菌釜相鄰兩次故障之間的平均工作時間,即殺菌釜在總的使用階段累計工作時間與故障數的比值為MTBF。
4 產品分類
4.1 型號
殺菌釜型號編制形式應考慮產品結構特征,產品名稱代號應符合GB/T 7311的規(guī)定。 其中,第一組為產品名稱代號,用殺菌釜字母“SJ”居首表達,產品輔助名稱代號居第二位表示;第二組為產品結構特征、工作介質代號;第三組為產品規(guī)格代號,用殺菌灌的有效內徑和長度表示,中間用“×”隔開,單位為毫米(mm)表示。其型號編制形式如下:

4.2 型式與基本參數
4.2.1 型式
殺菌釜按結構特征分為:單罐(D)、雙罐(S)、立式(L)、臥式(W);按殺菌方式分為:蒸汽(Z)、浸沒(J)、噴淋(P)、側噴淋(C)、靜止(J)、回轉(H)。
4.2.2 基本參數
殺菌釜的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中的規(guī)定。
表1 殺菌釜基本參數
名稱 | 參數 |
產品規(guī)格(內徑×長度) mm | (300~2 000)×(500~6 000) |
正常工作噪聲 dB(A) | ≤85 |
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 h | ≥24 000 |
工作溫度 ℃ | ≤130 |
工作壓力 MPa | ≤0.3 |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殺菌釜設計、制造、檢驗應符合GB 150、NB/T 47015中的規(guī)定,并按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5.1.2 殺菌釜應運轉平穩(wěn),運動零、部件或閥門開關動作應靈敏、協調、準確,操作時動作靈活,無卡滯現象和異常聲響。
5.1.3 殺菌釜材料的選擇和結構的安全衛(wèi)生應符合GB 16798和GB 19891的規(guī)定。
5.1.4 殺菌釜基本技術要求應符合SB/T 222的規(guī)定,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及使用穩(wěn)定性,其裝配技術要求應符合SB/T 224的規(guī)定。
5.1.5 殺菌釜的零部件應拆卸、安裝方便,便于清洗。
5.1.6 所用的原材料、外購配套零部件應符合使用要求,應有生產廠的質量合格證明書。否則應按產品相關標準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7 溫度指示記錄儀在工作溫度范圍內允許誤差為±1℃,測量殺菌溫度時精度至少為0.5℃;當溫度指示記錄儀用于控制功能時,應具備傳感器故障保護裝置。
5.1.8 殺菌釜內壓力的壓力表應符合GB/T 1226 的規(guī)定。其精度應不低于2.5級,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刻度極限值應為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的1.5倍~3.0倍。
5.1.9 殺菌罐應安裝2個以上安全閥,應符合GB/T 12241 的規(guī)定。
5.1.10 殺菌釜應裝有計時器,其誤差應不大于預設值的±0.5﹪。
5.1.11 殺菌釜控制系統應便于操作,測試傳感器的精度應為A級,傳感器顯示精度不大于0.1℃,系統溫度測量誤差不大于0.2℃;在殺菌過程中控制系統應把工作壓力波動范圍誤差控制在±0.01MPa內;控制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 8599的規(guī)定。
5.1.12 殺菌釜在正常工作下,密閉系統應密封良好,所有釜體、管道、法蘭等部位不應有蒸汽或水滲漏現象。
5.1.13 殺菌釜應最少安裝1支水銀溫度計,分度值為0.5℃,精度為±0.2(溫度計的測量范圍應為80℃~150℃)。
5.1.14 殺菌釜的熱力測量點應不少于8個,且均勻安裝在罐內,各測量點溫度熱分布不均勻度≤0.5℃,其熱力分布圖應在出廠時置于技術文件中。
5.2 外觀質量
5.2.1殺菌釜的外表面應清潔、平整、光滑;不應有明顯的機械損傷,不應有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尖角及棱邊。
5.2.2 殺菌罐與被殺菌食品直接接觸的零部件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衛(wèi)生死角,便于清洗。
5.3 電氣安全
5.3.1 電路控制系統應安全可靠、動作準確,各電器線路接頭應連接牢固并加以編號,操作按鈕應可靠,并有急停按鈕,指示燈顯示應正常,殺菌釜的導線不應裸露。電氣裝置中的指示燈和按鈕顏色應符合GB 5226.1的規(guī)定。
5.3.2 除滿足5.3.1 外,其安全性能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接地:殺菌釜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并有明顯的接地標志,接地電阻應符合SB/T 227的要求;
b)絕緣電阻:動力電路導線和保護接地電路間施加500Vd.c.時測得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MΩ;
c)耐壓強度:最大試驗電壓1000V應施加在動力電路導線和保護聯結電路之間近似1s時間,未出現擊穿、放電現象。
5.4 安全防護
5.4.1 殺菌釜的安全防護應符合JB 7233的規(guī)定。
5.4.2 殺菌釜出現壓力、溫度異常狀況時應能報警。
5.4.3 殺菌釜應有清晰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guī)定。
5.4.4 對易脫落的零部件應有防松裝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應可靠固定,不應出現零部件脫落。
5.4.5 殺菌釜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當殺菌釜門達到預定關閉位置,且安全連鎖裝置處于“關”位置時,方能升壓運行;工作結束后,當殺菌釜內壓力完全釋放、安全聯鎖裝置處于“開”位置后,方能打開釜門。應符合TSG R 0004—2009的規(guī)定。
5.4.6 在不影響殺菌釜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殺菌罐的外表面必須做隔熱保溫處理,以盡量減少熱量的散發(fā)或燙傷人員,隔熱層應選用不吸濕的材料。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6.1.1 試驗環(huán)境溫度為5℃~40℃;環(huán)境相對濕度為≤90﹪。
6.1.2 海拔≤1 000m。
6.2 外觀質量檢查
用手感和目測檢查殺菌釜外觀質量,并進行開機或運轉檢查及技術文件檢查,應符合5.2的規(guī)定。
6.3 材質檢查
檢查殺菌釜材質報告及質量合格證明書,應符合5.1.6的規(guī)定。
6.4 空運轉試驗
每臺殺菌釜裝配完成后,機械部分均應做空運轉試驗,連續(xù)運轉時間不少于30 min,檢查殺菌釜性能,應符合5.1.2的規(guī)定。
6.5 工作噪聲試驗
在連續(xù)工作過程中,殺菌釜的工作噪聲按GB/T 3768 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測量,其噪聲值應符合本標準表1的規(guī)定。
6.6 電氣安全試驗
6.6.1 接地裝置測量
按SB/T 227的規(guī)定測量其接地裝置,應符合本標準5.3.2a)的規(guī)定。
6.2.2 絕緣電阻測量
用絕緣電阻表(兆歐表)按GB 5226.1的規(guī)定測量絕緣電阻,應符合本標準5.3.2b)的規(guī)定。
6.6.3 耐壓試驗
用耐壓測試儀按GB 5226.1的規(guī)定做耐壓試驗,應符合本標準5.3.2c)的規(guī)定。
6.7 安全防護檢查
檢查各安全防護和安全裝置,其安全性能應符合5.4的規(guī)定。
6.7.1 安全聯鎖試驗
a)將殺菌釜門關上,安全連鎖裝置處于“開”位置時,打開蒸汽閥應不能升壓。
b)將殺菌釜門關上,安全連鎖裝置處于“關”位置時,能升壓運行。
c)在殺菌釜內的壓力未完全釋放、安全連鎖裝置處于“關”位置時,殺菌釜門應不能打開。
6.7.2 安全閥試驗
將安全閥按規(guī)定調整,當壓力超過開啟壓力時,應打開放壓:當壓力下降到開啟壓力以下時,應關閉。連續(xù)試驗兩次,并符合5.1.9的規(guī)定。
6.8 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試驗
殺菌釜在總的使用階段累計工作時間與故障數的比值。即在每兩次相鄰故障之間工作時間的平均值,用MTBF表示,見公式(1):
MTBF=t/Nf(t)
式中:
t—殺菌釜的工作時間,單位為小時(h);
Nf(t)—殺菌釜在工作時間內的故障數,單位為次。
6.9 溫度指示記錄儀檢測
正常工作狀態(tài)時目測觀察,并檢查制造廠提供的溫度指示記錄儀的技術文件、檢驗證明文件及檢定文件,應符合5.1.7的規(guī)定。
6.10 壓力表檢測
正常工作狀態(tài)時目測觀察,并檢查制造廠提供的壓力表的技術文件、檢驗證明文件及檢定文件,應符合5.1.8的規(guī)定。
6.11 計時器檢測
用電子秒表檢測,從殺菌釜執(zhí)行殺菌程序開始計時,記錄到殺菌結束的時間,應符合5.1.10的規(guī)定。
6.12 控制系統檢測
殺菌釜在空載情況下,進行兩次正常的滅菌過程,應符合5.1.11的規(guī)定。
6.13 密封性能檢測
殺菌釜在空載情況下,進行兩次正常的滅菌過程,檢查釜體、管道、法蘭等,應符合5.1.12的規(guī)定。
6.14 熱分布檢測
殺菌釜在滿載情況下,進行兩次正常的滅菌過程,檢查熱力分布狀況,應符合5.1.14的規(guī)定。
7 檢驗規(guī)則
7.1 總則
殺菌釜應經過制造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2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3 出廠檢驗
每臺殺菌釜均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外觀、標牌、技術文件、空運轉性能、電氣安全和安全防護等。
7.4 型式檢驗
7.4.1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停產一年以上再投產時;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時;
——國家質量監(jiān)督部門提出進行型式試驗的要求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正常生產時間滿兩年時。
7.4.2 抽樣及判定規(guī)則:
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樣,每次抽樣2臺。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要求中的全部項目,全部項目合格則判型式檢驗合格;如有不合格項,應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復檢再不合格,則型式檢驗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許復檢。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標牌應固定在殺菌釜的明顯位置,標牌的技術要求應符合GB/T 13306的規(guī)定。除標示安全警示外,還應標示下列內容:
——制造企業(yè)名稱或商標;
——產品名稱、型號;
——制造日期、出廠編號:
——主要技術參數;
——產品執(zhí)行標準號;
8.2 包裝
8.2.1 殺菌釜的包裝應符合GB/T 13384的規(guī)定。
8.2.2 殺菌釜外包裝上除有8.1規(guī)定的標志外,還應標注有小心輕放、向上、防潮等儲運標志,并符合GB/T 191的規(guī)定。
8.2.3 殺菌釜應罩上塑料薄膜后裝入包裝箱內,殺菌釜及附件在箱內應牢固固定,并符合JB/T 4711的規(guī)定。
8.2.4 包裝箱應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 5048的規(guī)定。
8.2.5 包裝箱內應有裝箱單、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必要的隨機備件及工具。
8.3 運輸
8.3.1 殺菌釜應有吊裝裝置,吊裝點應為產品中心的集中點,并有明顯標識。
8.3.2 運輸時應小心輕放,嚴禁雨淋。
8.3.3 搬運時嚴禁碰撞,不應損壞產品。
8.3.4 按包裝箱上指定朝向置于運輸工具上。
8.4 貯存
8.4.1 殺菌釜應貯存在通風、清潔、陰涼、干燥的場所,遠離熱源和污染源,嚴禁與有害物品混放。
8.4.2 在正常儲運條件下,自出廠之日起應保證殺菌釜在12個月內不致因包裝不良引起銹蝕、霉損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12月31日發(fā)布,2014年7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