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去超市購買了有機母雞等8袋凍禽,包裝袋上均標明品質等級為一級?;丶液?,徐先生查詢發(fā)現(xiàn),在相關的執(zhí)行標準中,并無品質等級的分級。徐先生遂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昌平法院經審理日前依法作出判決,超市支付徐先生賠償款3120元,并返還貨款1040元。
2017年春節(jié)期間,徐先生在超市購買了4袋有機母雞、2袋游牧雞和2袋月子雞,共計金額為1040元。徐先生看中這些凍禽的包裝上都標示著“品質等級:一級”,而其他同款商品并沒有類似標注,才特意購買了這些商品。但回家后徐先生查詢發(fā)現(xiàn),購買凍禽的執(zhí)行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鮮、凍、禽產品》中,并無“品質等級:一級”的分級。徐先生認為商品外包裝標注的虛假信息,誤導他選擇購買,于是要求超市退還購物款并增加三倍賠償,金額共計4160元。
法官釋法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品在所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并未標注質量等級的情形下,還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明“品質等級:一級”,易讓消費者 得出該產品本身是一級產品,且該等級是基于所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而來。此外,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因此,超市作為銷售者未盡到對產品標識的審查義務,讓消費者陷入錯誤判斷,從而產生誤解并購買涉案產品,已經構成欺詐。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擦亮眼睛,盡可能避免陷入欺詐的陷阱。法官也提醒廣大賣家及銷售平臺,產品標識虛假屬于違法行為,賣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誠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