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農業(yè)廳、省公安廳、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聯合下發(fā)《關于打擊私屠濫宰等危害肉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公告》,以此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危害肉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公告要求,各地要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定罪處罰。
公告指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依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部門特別強調,如在生豬屠宰過程中注射沙丁胺醇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針對明知是使用“瘦肉精”(鹽酸克侖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yǎng)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為其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行為,公告認定,應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公告還指出,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豬肉制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生產、銷售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公告規(guī)定,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公告明確,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生豬,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豬肉制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自2015年10月1日起,明知從事上述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