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臺灣為順利推動“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實施,其“衛(wèi)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fā)布了《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明確了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管理: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食藥署”所定的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食品中所含的復配食品添加物,應分別標明所含的各個原料名稱;食品中的食品添加物是通過合法原料的使用而帶入終產品,且該添加物含量明顯低于直接添加于食品中所需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可免于標示;刪除了調味劑、乳化劑、香料及天然香料等可簡化標示的規(guī)定。
新增內容有:制造廠商及國內負責廠商的定義及其標示方式;食品與食品添加物原產地的定義及其標示方式;散裝食品的定義;食品用洗潔劑的主要成分或成分的作用;標示項目規(guī)定,將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得小于2毫米之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規(guī)定,放寬為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厘米;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的標示規(guī)定。
特別明確了以下內容: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專供外銷者,其標示事項得免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所應包含的信息;食品用洗潔劑,應依規(guī)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必須在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